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程,也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经验不断积累、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依法治市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今后一段时期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路径、目标和标准指明了方向。
《意见》在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统一了证券市场不同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明确了适当性推荐服务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增强投资者风险承受的匹配度,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积极的指导作用。过去,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交易品种风险等级划分及其执行的适当性推荐标准上不统一,一些机构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往往为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而放松适当性原则,导致一些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从事了高风险品种的交易,在市场波动大的情况下承受了巨大的亏损压力,从而引发了客户与机构的纠纷事件、诉讼事件时有发生,不同程度上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我们将以《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办问责,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投资者获知风险、认知风险、承受风险的一致,坚决纠正误导和欺诈客户、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违背适当性进行推荐服务、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从业人员出售客户信息或者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他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净化市场风气。
《意见》在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方面,增强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统一性和董秘职责,强化了披露内容的重大性、简明性和风险提示原则,明确了公开承诺的诚信兑现和可操作性要求,健全了信息披露异常情形的问责机制,并加大对敏感事件披露的动态监管,对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公开透明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指导意义。多年来,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大量使用会计和法律专业术语,词句晦涩难懂,超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理解水平;一些上市公司刻意淡化重大事件的披露,不做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错失选择机会;一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轻易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出现承诺执行不到位或难以兑现的情形,对投资者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我们将进一步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转型,将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重心,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公开承诺等行为,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有效落实信息披露监管问责机制,强化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杜绝虚假披露和避免不切实际承诺,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投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意见》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明确了有关市场经营主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和监管机构承担的监督责任,并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突出了市场自治理念,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经营主体缺乏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动性,部分投诉处理不及时、不积极、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部分投资者不得不走信访、上访、诉讼等艰辛的维权之路。多年来,监管机构在有限监管资源的情况下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事件,组织多业务部门协调开展现场核查、谈话问询、证据调取、纠纷协商、善后处置等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并实施谈话诫勉等行政措施,开展案例评述,将有关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评价体系,不断增强市场经营主体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的自觉性,确保类似问题投诉不再发生。同时,指导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推动自律组织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讼和调解的有效衔接。随着《意见》的出台,我们将切实督促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纠纷投诉处理和协商和解机制,及时报备相关纠纷投诉及处理情况,增强纠纷投诉处理的自觉性和透明度,对处理不当、敷衍推诿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办。同时,依托自律组织不断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调解,拓宽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