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宁○编辑 李剑锋
在近日举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有关专家表示,鉴于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要健全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两部法必须联动修改。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已分别颁布20年、15年,在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推动下,证券法修改已于今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主管机关,至今尚无机构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表示,“这两部法律已经较大地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深化改革的现状与立法需求,如果再不及时启动联动修改,既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也会使法律陷入尴尬境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该修改的法律要及时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条件已经成熟。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不仅受证券法调整,也受公司法规制。要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整合当前公司债、企业债和银行间票据市场的规则与监管制度,须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相关规定。
刘俊海称,国务院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同步修改两法是实现立法规则与政府职能改革与对接的前提。应当稳步推进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原则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创新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立大小公司区分立法的新框架,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应尽快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