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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买卖证券罪中的假释

加入日期:2013-9-7 15:40:50

  范某某身为上海某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故意提供某上市公司即将有重大资产注入等虚假消息给其会员及其他投资者,诱骗投资者大量买进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赚取高额手续费。投资者买进该股票后,不涨反跌,投资者遭受高达6000万元以上的巨额经济损失,范某某非法获取手续费200万余元。2007年案发后,范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范某某服刑三年后,确有悔改表现,被假释出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范某某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问题是,什么是假释,假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范某某何以被假释?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 法定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情形,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二是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范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诚心接受教育工作,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服刑三年,刑期过半,符合假释的条件,对其适用假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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