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也许会被阿里巴巴这个大单诱惑,但香港证监会显然没有太多给予特批的动力。
日前《南华早报》引述香港证监会消息人士称,香港证监会已经召开董事局会议,商讨如何处理阿里巴巴上市事宜,消息人士表示,对于任何会被视为对阿里巴巴作出豁免、令其毋须遵守现行上市规定的改变,证监会都予以否决,包括阿里巴巴提出的合伙人架构。
香港证监会发言人对本报表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披露的信息。
阿里巴巴至今未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有从事IPO法律事务的人士认为,证监会意在向投行或公司传递信息——即便提出上市申请,合伙人这种创新手段也不会得到批准。
对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建议,雅虎发言人称无可置评,而截至发稿时,软银尚未回复。
豁免否决权
阿里巴巴被市场捧为继Facebook之后最大的IPO,不过,如果仅以规模为由还缺少说服力。上世纪90年代,英国老牌跨国集团怡和集团旗下有5家公司在香港上市,其重要性超过如今的阿里巴巴,也未能获得证监会特批。当时,怡和要求豁免遵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并威胁如果没有优待就离开香港,但这一压力并未让证监会同意提供特殊待遇,怡和最终从香港撤资,改到新加坡上市。
“现在的监管安排与当时不同,但证监会对于上市过程中一些特殊豁免和有争议的事项仍然有决定权。”香港一位了解相关法规的法律人士对记者解释。
阿里巴巴希望援引《上市规则》中的豁免情况达成上市后维持控制权的目的,《上市规则》原则上不允许双重股权,但在港交所同意或者在港上市前已经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豁免。
香港并非核准制,对于一般的IPO申请,原则上只要获得港交所上市科批准。前述IPO法律事务的人士表示,对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一般只是审阅,对上市申请提出一些意见,让负责的投行回答。
不过,阿里巴巴的创新方案已经超出一般IPO申请的范围,而豁免也并非港交所可以拍板。根据港交所及证监会之间签订的“管限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港交所提出的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对任何一般效力的豁免以及对任何可能引发争议或者敏感问题的创新做法,香港证监会有权批准或否决。
配套制度跟不上
法律人士认为,要满足阿里巴巴这样希望强化控制权的上市申请人的需求,或许不仅仅是港交所和证监会点头就可以。
“香港现在并没有针对多种股票的制度保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允许公司发行多种类型的股票,不同类型股票的股东能不能得到完全的法律保障?”前述法律人士表示。
所谓合伙人制,实质上是允许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超过其他股份,而在美国这类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要突破单一的股票结构,需要现行的公司法例和证券期货法例做出大幅修订,这涉及到股票的种类、股票的发行、上市和监管以及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权益保护。”上述人士指出,这些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权利,在公司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利以及在公司经营不善情形下的表决权复活等。
在香港,即便是要修改上市规则这样一个并非法律的规则性文件,也需要先经过数月的公众咨询,若要修改正式法律,则需要经过立法会批准,远非短时间内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