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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管办法发布 适当扩大低风险品种投资范围 不得进行权益类投资

加入日期:2013-9-28 2:48:58

  可投资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全文详见12版)昨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正式稿,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将不得进行权益类投资,但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进行了适当增加。

  《办法》征求意见稿自今年3月1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多数涉及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正式发布的《办法》对其中6项予以采纳,并进行了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相比意见稿仍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范围做出了较为审慎的规定。意见稿中规定可投资一定权益类资产,但不可超过20%,正式稿适当增加了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不再允许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投资权益类资产。

  按照《办法》,其可投资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按要求,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新闻发言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采纳反馈意见并进行了6方面的调整,主要包括:

  不再要求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允许管理人和托管人依规转出超额风险准备金;允许管理人和托管人自主选择风险准备金的存管银行;明确了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中发生的税费可由风险准备金承担;调整了风险准备金投资产生的部分基本权利,并做出防范利益冲突的安排;细化了相关的罚则,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监管措施。

  正式发布的《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下述四方面:一是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有关管理规定,明确投资范围,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确立了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对风电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安排,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合规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了相关罚则,以保证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到实处。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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