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9月27日电(李鹏飞)山西省人大、省政府27日联合发布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单位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责。
山西省经信委信息推进处处长池宏洲认为,较之其他省的5000元处罚额度,山西迈出了重拳治乱的第一步。
该《条例》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拥有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毁损和丢失。如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池宏洲表示,《条例》实施后各相关单位将依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个人信息泄露和垃圾信息的不堪其扰将会逐步改善。
山西省经信委副主任张立新指出,山西省信息化仍然存在信息化建设低水平重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度低、信息产业基础薄弱、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故此出台《条例》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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