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打碎美国梦的投资者,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今年4月,美国证监会(SEC)宣布,涉嫌遭受该投资移民项目欺诈的投资者将重获其初始投资款。
今年2月,美国证监会将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的发起人赛思(Anshoo R.Sethi)及其两个项目公司——芝加哥会议中心公司和芝加哥洲际信托中心列为被告,指控其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欺骗、误导令投资者相信投资芝加哥会议中心能帮助他们通过EB-5移民计划拿到美国绿卡。
在退还1.47亿美元投资款后,美国证监会表示,诉讼仍在进行中,将会寻求进一步索赔和给赛思及其公司“永久禁止令”。
管辖权之争:确认为“本土交易”
从美国证监会提起诉讼至今,案件仍未进入审理,不过双方并未闲着。上个月,美国法院刚驳回了被告赛思及其公司要求法院驳回美证监会起诉的请求。
“(这就是)一个拖延时间的策略。”美国谭君隆律师事务所李翀鸣律师对本报表示,按照惯例,起诉书送达的30日内,被告有权挑战管辖权问题,一旦就此发难,法庭就要安排程序性听证,而听证至少会在45天后,也就说,通过这一策略,至少可以拖延近80天。
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认为,根据“交易标准”,美国证监会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因为案件涉及的交易并非本土交易。“交易标准”是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提出的一项新的判断标准,根据这项标准,美国法院关注的是发生在美国的证券买卖。
而美国证监会指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效力凌驾于Morrison案之上,而该法案已经重新肯定了传统的“行为及影响”标准。行为标准是指错误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而影响标准则衡量错误行为是否在美国或者对美国公民造成严重影响。
“法庭不需要决定本案应当适用交易标准还是行为及影响标准,因为证监会已经就两种情况分别做了陈述。”法官Amy J.St.Eve表示。
美国证监会指出,各种细节证据证明,赛思及其公司的行为或者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均是发生在美国。例如,被告诱惑投资者参与项目的理由是可以“通过EB-5项目获得美国居留权”;被告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发展芝加哥的一个会议中心和酒店项目及为其提供资助”;被告的销售行为发生在美国——投资者的资金是付给身处美国的被告、为被告提供资金保管服务的中介银行身处美国。此外,被告要获得这笔钱,前提是投资者的美国签证获批等。
此外,被告声称要约发出和要约承诺发生在国外,但证监会认为,直到管理层签署投资者订购合约时合同才真正成立,况且合约还附有不可撤销的责任。
法庭仍然选择支持了证监会,认为即便是按照被告所称的“交易标准”,美国证监会也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这是一笔“本土交易”。
“可能提起(管辖权问题)的时候也知道很难成功,但在争取的时间内可以考虑有效的辩护策略,也可能粉饰相关资料。”李翀鸣表示,因为一旦案件进入实体聆讯和质询程序,就意味着被告已经认可原告有权主张相关是由,在本案中,证监会就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或向所有相关方发出法庭传票,要求其交出所需证据,例如所有银行对账单等。
1100万美元保管费九成被挥霍
起诉书显示,除了每人至少50万美元的投资款,每名投资人还需交给赛思4.15万美元的保管费,保管费总计1100万美元。
私募备忘录声称,如果一名投资人的I-526申请(即临时签证)被驳回,或签证被拒签,赛思方面将如数退还管理费。但事实上,赛思已经挥霍了90%的保管费,其中,部分保管费被直接打入赛思在香港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已经被挪用。
其余投资款得以退还,得益于这部分资金是保存在托管银行手中。事实上,即便对于这部分资金,赛思也曾觊觎。根据美国证监会公开的信息,为了获得美国移民局发出的“预先批准项目”文件,赛思还曾企图向该机构提供虚假文件,希望让移民局向外国投资者发放临时签证。
“质证的过程中,证监会也会要求被告提供证明,如果保管费并没有被恰当使用,可以要求返还。”李翀鸣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钱用在个人开支上,可以要求赛思用个人资产偿还。
此外,对于相关中国境内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其资质认定、过度推广宣传引发的投资人损失、中介佣金或是咨询费、管理费是否要完全退赔、投资人为此蒙受的其他损失(包括利息)如何得到赔偿等,都是媒体与公众正在关注并追踪的后续话题。本报此前在一篇同类案件报道中提到,经过投资移民维权诉讼,有投资人最终收回了50万美元的投资并获13万美元的利息(详见本报2013年3月18日报道:《层层剥离六千多页庭审卷宗:一桩美国投资移民诉讼回放》)。
(本报实习记者黄齐、张烁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