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待迈出大步,充分发挥出其调节杠杆的功能。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
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翘尾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降转升,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可以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在我国个税制度中,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然而,虽然近些年,财产转让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等项目增长较快,但工资薪金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2012年为例,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
在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的如今,不仅是工薪所得,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都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渠道,而无论从税制本身还是从国际经验,个税都应该体现出是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中低收入者少收税的思路,实现税负公平。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基本体现出“量能课税”原则,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根本上还是要推进个税制度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我国目前的个税设计还是体现出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都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
刘尚希认为,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负上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因为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作为更加直接地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税种被频频提及,个税改革也更加呼唤提速,而在个税改革目标早已明确的背景下,改革的核心还是路径的选择问题。
今年初,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加强个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税等税收优惠。
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上述措施是目前个税改革推进的突破口,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应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综合改革,涉及税制、征管乃至户籍等一系列改革,需要一个宏观、整体的设计,应该看到的是,目前个税已经具备改革的条件,应下定决心不断突破,有序加以推进,这将对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我国个税法颁布实施于1980年,至今已有30余年,期间历经数次调整,主要涉及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再次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
作者:何雨欣 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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