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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应高屋建瓴

加入日期:2013-8-5 11:25:39

  A股造假迭出、内幕交易频发,投资者如履薄冰,不可能每次都借助监管层的雷霆手段和过错方真诚道歉来挽回自身的损失,关键还是要建立长效的法律机制来确保市场良性运行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这应该也是本次修法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IPO的闸门关闭已有大半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在征求意见完毕后尚无定论,《证券法》的修订已经开始提上日程。

  据悉,监管部门已成立专门修法小组开展此项工作;7月底,工作组汇总证券监管系统及行业、专家的修法建议,形成对《证券法》修订的初步意见,而有关部门正争取把《证券法》的修订纳入明年的全国人大修法工作计划。

  《证券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后,2005年曾作修订,但近几年证券市场日新月异,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推进,该法已明显落后于形势。恰逢中国转型关键期,资本市场作为转型重要推动力被寄予厚望,以修法来为其保驾护航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据了解,监管部门早已圈定了《证券法》修改的十大课题,基本囊括了资本市场的热点,该法最终以何种面目示人,却视乎多方衡量和博弈。但无论如何,此次修法应该摒弃小修小补的原则,从大局出发,高屋建瓴地为资本市场打造好未来的顶层法制建设,推动市场法制化和市场化。

  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一役,新股发行制度应该作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心,为未来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预留空间。

  事实上,历任证监会主席都在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任主席郭树清甚至喊出“IPO不审行不行”,由此引发市场热议。

  对审核制的存留,大家众说纷纭,支持与反对之声并举。尽管各方未能对此问题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的是,新股发行制度积弊日深,不但破坏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个别监管人员沦为贪腐之徒,混淆了权力与市场的边界,阻碍市场的良性运行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以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多着力于技术性修补,虽一时取得成效,却始终无法触及根本性问题。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此次《证券法》应该寻求更大的突破,遵循市场化的大方向,为未来推行注册制预留空间,并将其确立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注册制绝非包治A股百病的良药,但是从海外经验来看,却不失为一种次优的制度安排。在该制度下,监管层、企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自负其责:监管层放弃其不应担负的为上市企业资质背书的责任,将工作重心回到制度建设和市场秩序监管上;拟上市企业和中介则致力于向市场呈现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则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来做投资决定;最终由法律规范各方行为和保障众人的权益。

  事实上,今年6月初,证监会曾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不少业内人士评价新规只是技术性修补,并未解决发行体制的根本性矛盾。对此质疑,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的回应是:发行审批制度、发行条件和发审委存在的依据是现行《证券法》,《证券法》不做修改,这些方面难以调整。

  由此可见,现有《证券法》已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绊脚石,必须将这块绊脚石挪去,改革才有继续推进的空间。

  而且,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但在根本问题上需要这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开路,在一些技术性修补上也需要《证券法》为其腾挪出空间。

  如证监会多次强调,要淡化将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这其实与现有《证券法》有所抵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拟上市企业必须要达到一定财务门槛才能有资格申请上市。

  从审核制到注册制的转变显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为看似简单的注册制需要退市机制、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与其配套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新版《证券法》也应该在这一系列问题上有所突破。

  近年轰动市场的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件恰恰凸显了《证券法》修订的迫切性。由于现有《证券法》对于造假上市企业的规定过于“怀柔”,并没有像借鉴海外成熟市场那样褫夺其上市资格和提出退还募集资金的要求。证监会最后只是责令万福生科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而大股东也只是付出了30万元的个人罚款和3000万股的质押赔偿。

  这一结果与去年6月香港特区对同样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一案的严厉处置形成了鲜明对比。按照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洪良国际最终以回购股票的方式“吐出”了当年上市募集的10亿元资金,并从港交所退市。

  而鉴于募集资金无法退还,投资者的损失最终由万福生科保荐人平安证券独家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转型基金来给予先行赔付。在集体诉讼缺失的背景下,这种赔付方式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最为快捷、成本低廉。

  然而A股造假迭出、内幕交易频发,投资者如履薄冰,不可能每次都借助监管层的雷霆手段和过错方真诚道歉来挽回自身的损失,关键还是要建立长效的法律机制来确保市场良性运行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这应该也是本次修法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退市制度上,新版《证券法》也应该有所作为,将那些弄虚作假、经营不善乃至资不抵债的公司坚决清除出上市公司的队伍。只要各项法制到位,退市转板制度畅通,监管层对退市可能带来不稳定因素和未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顾虑终将一一得到妥善解决,A股的投机风气也会得到有效遏制,进而步入良性发展的通道。

  另外,《证券法》修订还应该着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当前法律明显落后于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如适用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对私募市场着笔不多;总体上对债券市场的规范不多,已不适应债市发展需要;对场外市场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

  总之,唯有贯彻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新版《证券法》才能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制基础,引领证券市场迈向成熟,进而发挥资源配置的效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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