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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建议光大设专项基金赔偿维权可求助证监会

加入日期:2013-8-30 12:00:33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来共同为我们解读。

左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右为《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

  【编者按】“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脆弱并且正在抽丝疗伤的资本市场带来极大震动。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上还有哪些空白与漏洞?从交易环节和交易所来看,这次事件暴露了哪些逻辑与流程问题?这次事件对券商会有什么影响?券商创新与券商操纵的边界是什么?交互点上的是否有灰色地带?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有什么路径?以史为鉴,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本期《金融街会客厅》聚焦与此,邀请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来共同为我们解读。 

  金融界:张主任您应该是一直在关注这个事件,那么目前普通投资者的维权进行到什么程度了?

  张远忠:因为我那儿投资者咨询的比较多,有一种情况大家都忽略了,就是融券的投资者。有一个投资者资金量很大,他星期四晚上融券做空的,结果第二天光大乌龙指急拉指数的时候,他被强制平仓,损失也还挺大的。所以这个也算是现货上的一个损失群体。

  但是整体来说投资者的维权我觉得还是不乐观。为什么呢,因为无论是内幕交易也好,还是操作市场也好,甚至是有这个乌龙指也好,反正总的来讲,光大的过错是肯定的,我坚持这么认为,有过错而导致损失就应该赔偿。但是涉及到个案的赔偿是很困难的。我曾经代理过“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汪建中操纵市场案”时遇到两个困惑。什么困惑?就是刚才所说的,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类型的案件上,在民事诉讼领域没有进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投资者就得来证明对方的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和自己买股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这个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行为跟自己的损失也有关系。这个投资者很难去证明,这往往导致,光大证券(行情,问诊)们在抗辩时拥有很有利的位置。

  代理案件的时候,我们曾经跟法院争取过,当时我也想说服他,采用这样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被告往往说,现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所以说还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显然对原告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就希望法官用这一条“举证能力大小来进行分配”,操纵者和内幕交易者肯定最熟悉各个环节,那么他应该来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没有操纵,证明操纵行为跟原告的交易行为没有关系。但是现在我们的法官还是不敢突破,还是把举证责任更多的分配给了原告。这种思路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肯定是一个特殊类型案件。如果说不特殊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就不会在2007年 5月30号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说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立案要参照虚假称述立案原则。那么这个说法本身就表明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不能跟一般的侵权案件一样来处理。所以我觉得法官在处理时,即便我们不参照美国的做法,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这个规定的第七条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样来处理这个案件的话肯定会更加服众一些。

  我们还建议,希望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学习平安证券在处理万福生科(行情,问诊)欺诈索赔事件的处理,成立一笔基金。平安证券是三个亿来赔偿相关的投资者。那么这次是不是可以稍微的多一些,比方说有八亿元左右的额度?这个金额如果确定之后,对光大证券也是一个防火墙,因为他损失金额可控。对于投资者来讲,虽然不一定很满意,但是这也毕竟是一个较好的处理方式。同时,说实在的,监管者也可以脱壳,否则,大家总盯着监管者,说你们怎么不处理光大证券,监管者总是背这个责任。所以我觉得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的话,是一个多赢的方案,对投资者,对光大证券,对监管者来说,都是多赢的方案。

  董少鹏:我想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面比较窄的情况下,法庭还是可以有所作为,通过判某个案子来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维护投资者公平交易的秩序。

  司法系统在资本市场方面的判例,目前来讲还是迟缓的。总想先立法,有了条款之后再判。实际上这方面应该走得快一点。资本市场建立23年了,期货市场也有很多年了,而且规模很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像早期那样,总是认为没有经验判案;我们的法官,我们的司法系统,总还认为证券是一个很专业、很艰深的领域,我觉得已经不合时宜了。法官、法庭的主动性行为,在举证方面、在审理方面、判决方面,我觉得可以往前走一步。在一个案子当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受损谁获益,已经很容易判断清楚,那么,就应该通过判例来积累一些经验和树立一些案例样板。

  同时,我们在案子的解决方面,和解还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因为举证也好,不管是辩方举证,还是诉方举证,这个非常地耗时间耗司法资源,成本非常高,所以在司法方向很清楚的前提下,我认为进行和解仍然是一个好的处理方式。

  张远忠:对,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出台了《金融改革法案》,这其中就提到,将来的金融纠纷要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什么多元化?就是除了诉讼之外,主张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和解。这是《金融改革法案》当中明确提出的一个观点。美国是一个证券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他尚且需要解决方式多元化,那么我们国家证券市场诉讼如此艰难的情况之下,那就更需要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在监管机构的主导之下,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和解,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行的道路。而且也是现行的制度之下,证监会,上交所,尤其是证监会会大有作为的一个领域,也是能够得人心的一个领域。

  金融界:那么您刚才也提到,就是说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也接到过一些咨询的电话。那么如果站在这些受害者的角度,就或者说是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您有什么样的建议给他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除了我们刚才说的这些法律方面的,他们可以从哪些角度去给自己维权?

  张远忠:维权的话,我觉得就是在法律的指导之下,他们把他们的这些遭遇,给证监会提供相关的材料。证监会拿到这些计数数据之后,他就可以做一些类型化的甄别和处理。这是我觉得是比较有效的一个办法。

  金融界:董总,您有什么建议?以后在发生类似事情时,如何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呢?

  董少鹏:对小股民或者比较小的投资机构来说,运用司法手段不是强项。他们把相应的数据,按照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指点,规范地举证出来,向监管部门提供,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如果诉讼的话,也需要这种指导。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还是要找专业的部门和专家来帮助,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同时,无论是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证监会的二线监管,也都应该在风险爆发之后,往前站一步。实际上,现在中国证监会也有这方面的技术准备。往前站一步的目的就是,投资者可以迅速把有关材料发送给证监会,使证监会能够掌握相应的原始数据资料,也包括投资者的诉求。这个方面应该有“直通车”。我想,外界的推动,加上相关方的主动来解决问题。当然,都要是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来处理这些事情,这样的话,我们的资本市场不管出什么样的风险,都能够有序地在法律轨道上推进。

  张远忠:我觉得向证监会求助还是切实可行的。因为证监会的确比较专业,在目前的情况之下,法院证券类专业知识的确还是跟证监会比有很大差距的,我觉得。而且诉讼的程序太复杂,那么这样的话,我觉得向证监会求助应该还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金融界:非常感谢两位嘉宾,从他们自己专业的角度对于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出了非常专业的判断以及观点。那么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这件事情后续的进展,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次感谢两位嘉宾,我们下期再见。

  张远忠:再见。

  董少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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