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忠:我国证券欺诈类案件应广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张远忠:我国证券欺诈类案件应广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加入日期:2013-8-30 11:48:01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张远忠

  【编者按】“8·16光大证券行情问诊)乌龙指事件”给脆弱并且正在抽丝疗伤的资本市场带来极大震动。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上还有哪些空白与漏洞?从交易环节和交易所来看,这次事件暴露了哪些逻辑与流程问题?这次事件对券商会有什么影响?券商创新与券商操纵的边界是什么?交互点上的是否有灰色地带?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有什么路径?以史为鉴,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本期《金融街行情问诊)会客厅》聚焦与此,邀请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来共同为我们解读。

  金融界:美国证监会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监管部门或者是投资者当他们有疑虑的时候,交易主体是必须自寻证据,自证清白的。

  董少鹏:我们也部分地引用了这种做法,像这一次光大事件,我想它就需要自证清白。但是应该是两条线索都要进行,他自己要举证清白,从证监会或者下一步的公安机关来讲,也要进行侦查和取证。

  张远忠:这一块是这样,美国证券市场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叫市场欺诈理论。一个基本的假设是,股价反映了市场的合理信息和正确信息。那么反过来说,任何违法违规信息也会传导到股价上去,这样所有买这支股票的投资者,都视为受到了这个违法信息的影响。所以说投资者如果提出诉讼的话,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违规者,他就要证明自己没有错,没有用违法手段影响股价。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我们国家现在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上,是使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在内幕交易的行政调查上,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此前有一个联合规定:证监会在调查内幕交易的时候,当证监会掌握一定证据时,那么被调查者应该自证清白。依据这样的逻辑,证监会所做出了的行政处罚,最高法院也会认同。但由于我们国家现在只有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一定范围之内,使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这样证监会在取证调查时就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因为相当于控方要举证责任方是违规的,就要有违法证据。那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加大了执法的难度。所以我们经常呼吁:在证券欺诈领域,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市场、欺诈客户、虚假称述这个领域,在行政调查上应该广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的话,才有利于行政执法。

  我建议交易所以后能不能设置一个自动的报警,类似于熔断机制的制度。像光大证券这次两百多个亿资金都能通过电脑输入确实是有很大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能不能确定一个量,超过量的时候,就会自动报警,进而自动停牌,或者汇报,这是一个。

  第二个还是隔离墙的问题,这一块我觉得我们要严格执法,尤其是证监会要严格执法,借光大证券这个事情来真正的让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内控制度能够真正的健全。咱们现在的隔离墙根本就没有物理隔离,你是研究所的,而我搞资产管理的就在你隔壁,大家平时串门是很容易的事情,那就很难避免研究的基础不是以隔壁的股票池为依据的,很难证明这个问题。所以我觉得真正要做到这个物理隔离。美国是真做到物理隔离,而且对于隔离到什么程度都有细化。但是我们的物理隔离做得还是比较差一些,这一块需要制度上要进行加强,要细化。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