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16光大证券(行情,问诊)乌龙指事件”给脆弱并且正在抽丝疗伤的资本市场带来极大震动。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上还有哪些空白与漏洞?从交易环节和交易所来看,这次事件暴露了哪些逻辑与流程问题?这次事件对券商会有什么影响?券商创新与券商操纵的边界是什么?交互点上的是否有灰色地带?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有什么路径?以史为鉴,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本期《金融街(行情,问诊)会客厅》聚焦与此,邀请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来共同为我们解读。
金融界:各位好,欢迎走进今天的《金融街会客厅》特别节目,我们今天访谈的主题是“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反思与追问”。这个事件目前还在调查过程中,还有很多疑问未解。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第一位是来自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先生,欢迎您。
张远忠:大家好。
金融界:坐在张主任旁边的这位是来自《证券日报》的副总编辑董少鹏先生,董总欢迎您。
董少鹏:各位网友大家好。
金融界:欢迎两位。首先我们要聚焦的是“8·16事件”背后的法律制度建设,这一点也是很多网友以及投资人特别关注的。我们知道金融市场的命脉就是风险和信用,其实这些年来监管者也一直围绕着体制、制度方面做改革深化,比如IPO、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但是光大这个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发现其实需要改革的范围可能远远不只于我们以前关注的这些。那么两位认为,这个事件给证券市场敲了一个怎么样的警钟?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有哪些空白和漏洞?张主任先给我们来讲一下。
张远忠:好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想就我的理解简单来谈一谈。的确,我们之前把证券市场的公平问题集中在IPO、ST公司退市等问题上,而实质上交易制度也有很多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市场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之前我们没有股指期货,而现在已经有,光大的“8·16事件”应该说就是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市场里所发生的最引人注目的一件事件。要知道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时候,机构或者说大资金是很难做空的,现在有股指期货之后,很多机构或大资金可以通过操纵ETF等达到现货跟期货的对冲获利行为。这就给我们的交易制度提出很多的新课题,对于这些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界定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同时,对交易所来说,发现这种类似于乌龙指的异常大的资金进出时该怎么办?是不是要等判断真相之后才能采取措施?还是可以以临时停牌等制度来让更多的投资者避免损失?
金融界:董总,在您看来这件事是不是可以载入史册的一件事?
董少鹏:是可以载入史册,跟当年“327国债”事件一样。我想这个事情还得两面看,资本市场是一个风险市场,一方面它管理风险,一方面也暴露风险。
现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或者我们叫异常交易事件,它发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链条是怎么样的,都还在调查和认定之中。但是至少,光大证券在内部风险管控和日常的交易管控方面还是存在非常大的问题。现在光大自己,包括监管部门都说,这个事情的发生不是“人为”的原因。这就跟当年的“7·23动车事故”一样,最初也有人说怪信号出了问题,结果呢?你说到底是不是人为的事故?
应该说交易系统有缺陷只是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交易系统从研发到运用,再到日常的监控、事后的纠错,都还是人在操作。不可能把一个指令输入进去,就完全“放任”机器去操作这么大的金额。我想光大内部的管控上是有严重的违规行为的。
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交易、发行以及日常运营的风险控制,应该说各种条文规定并不缺失;如果有缺失,也是局部的、相对小的,是进一步完善和进一步补充的空间。因此,主要问题是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那么在第二个层面,就是交易所这个环节。交易所在发现异常的申报之后,我觉得应该及时地采取一些预警的措施,向市场、向光大来阐明情况,要求相关方采取措施。但是现在公布的情况是,上交所打过四次电话来了解情况,而在后台上,并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我想这方面还是值得我们一线监管单位就是上交所等,总结和反思。
张远忠:这个问题我来补充一下,就是董总说的光大证券的风控问题,我想补充说几句我的感受。我也觉得光大证券的风控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现在的隔离墙制度,比方说光大证券发现了乌龙指之后,这个信息应该算一个比较重要的信息。这个时候,应该在光大证券内部只有特定的人知道这么一个情况。那么,这个信息是如何传到光大期货去的?使得光大期货知道这个情况之后进行了期货的对冲交易。那么我觉得光大证券内部的隔离墙制度应该没有很好的执行,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现在是实行了金融的分业经营,银行、期货和保险等是分开的经营的,这是公司与公司概念上的事情,但是现在有很多金融集团,比如说光大集团,它下属有期货、证券、银行等,这样的话,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隔离墙怎么遵守的问题,我觉得是监管急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包括很多金融集团,我们说平安集团等等,它下属也是这种多样化的金融公司结构。在美国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就是因为当时很多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来套利,那么像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而光大期货来对冲的情况,我至少觉得有合理的怀疑就是光大证券的乌龙指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把这个信息泄露给了光大期货。然后光大期货利用这个信息来进行反向的交易。这个泄露信息本身是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利用非公开信息来进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乌龙指”操作失误的信息为什么被泄露?是谁泄露的?是通过什么途径传递给了光大期货?证监会应该要把这个问题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