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三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刘元春表示,为了新政策而暂停实施相关法律的情况在我国并不鲜见,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就曾清理法律条例和管理措施1000多项,这次专门为上海自贸区提出暂停实施相关规定体现了中央和上海政府对自贸区改革开放的决心和力度。
据了解,《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些规定为外资企业在上海的投资行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规定相冲突。同样,《文物保护法》中“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方案》“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的规定有明显矛盾。
“在既有法律和《方案》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选择暂停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审批少了,可以投资的领域多了,这也给世界传递出上海自贸区的开放态度。”刘元春认为,有关规定的暂停实施对增强市场活力,提高企业效率有积极意义,将进一步提升上海的投资吸引力。
国务院建议,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