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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鼎:四项措施盘活区域股权转让市场

加入日期:2013-8-26 8:24:15

  2013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文件提出,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现阶段券商参与区域股权市场,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券商的盈利模式尚不明确,导致现阶段券商参与区域股权市场几乎不盈利。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多管齐下,才能充分发挥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作用。

  一是券商转变经营观念和经营模式,由坐商到行商转变。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股权市场,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市场,若要赢利,需要在经营理念以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做出转变。

  券商在区域股权市场开展业务,最大的着力点是提供个性化和非标准化的服务。这就需要证券公司转变经营思路,由坐商转变为行商,由等业务上门到主动走出去,深入到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要求制定策略,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贴身服务。而这些业务和服务的实现是需要时间以及艰苦努力的。这就需要券商真心为企业服务,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券商的服务到位了,企业发展了,企业对券商的依赖性就会增强,这样双方就能进行更长远的合作,券商也就能够获得长远的收益。

  二是以提供全业务链和个性化服务为抓手,开拓新的盈利模式。

  券商要参与区域股权市场,就要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盈利模式。

  做全业务链是一种可行的盈利模式。在区域股权市场的全业务链,大致包括从承销和保荐业务到挂牌后的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以及证券经纪、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总的来看,券商在区域股权市场做业务,应该提供更多特色服务,体现券商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因此,对券商来讲,要想在区域股权市场获利,一方面要深耕特定区域市场,和企业形成更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综合实力建设,增强投行、交易、研究、销售、直投等全业务链能力。

  三是和VC/PE、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现阶段,VC/PE以及一些投资管理公司是区域股权市场推荐、做市等业务的主角。VC/PE等从事区域股权市场的主要盈利来源是挂牌收入、投资拟挂牌企业以及参与已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或股权转让等等。

  和券商相比,VC/PE等机构的优势在于经营灵活、成本低、和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加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开拓市场的能力也更强,而这些方面正是券商现阶段所缺乏的。所以券商可以和VC/PE等金融机构合作,利用VC/PE等机构来开拓市场,然后利用券商自己的综合实力,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VC/PE等金融机构所欠缺的是资质、资金、投研、经纪等综合实力,所以其也愿意和券商进行合作,从而各施所长,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是发展区域股权市场为券商参与区域股权市场创造条件。

  区域股权市场在交易规则等政策方面尚有待突破。为整顿区域股权交易所,国务院37号文和38号文两个文件规定区域股权市场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连续交易方式,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这几方面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也制约了券商对其的参与。从国外场外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做市商制度对于活跃市场、提供流动性具有独特的作用。当然,做市商机制的监管成本比较高,从天津股权交易所等进行的尝试来看,中国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笔者认为,未来应逐步放松对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包括券商、投资人以及各类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力量,以此来推进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以及有关功能的发挥,让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真正能够为实体经济服务,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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