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8月25日电(记者 李佳佳)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首度在微博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光大证券8·16事件”始末,并回应对当日发现交易异常后,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和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的质疑。
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自11时05分起至14时19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在此期间股指经历四个阶段大幅波动。
随即,市场接连出现传闻,一说是出现允许银行混业经营、推出优先股等利好;一说交易所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出现问题;另一说法是出现“乌龙指”等。
而事后核实发现,交易异常源自光大证券自营账户申报市价买入订单数千笔,成交超过70亿元人民币。午间,作为上市公司的光大证券表示可能是公司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并申请停牌。其间,上交所通过自查,确认不存在故障后,于11时44分发布“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的信息。
为何在发现交易异常后,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一时间质疑声四起。上交所解释这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首先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其次,市场必要性不突出。当日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同时,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其三,则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据悉,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
而对于未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的质疑,上交所方面表示,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不过,该新闻发言人也坦言,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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