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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1元,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如适用)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3-016)刊登于2013年6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2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604,125,415.74元。
3、具体方案:以2012年末总股本3,186,334,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1元,总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73,540,277.32元。
4、扣税情况:
(1)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统一暂按5%实际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视节办公室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58791888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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