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8号《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停产的信息披露违规。
二、你公司关于申请宁夏阳光破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你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本公司将根据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8月30号前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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