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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7-6 10:33: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扣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5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18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4)刊登于2013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股本总数601,7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5元(含税),共派现金红利33,095,150.00元。

  (二)、发放年度:2012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每10股税前红利金额:0.55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1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扣税说明

  (一)、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95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它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55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663-8675710、8676616

  传真:0663-8676899

  邮政编码:522000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6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