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于2013年5月22日至6月4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了《关于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本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核算不规范。公司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存货,而未计入当期损益。
二、易挥发液体原料实际损耗核算不规范。公司在2012年年末将易挥发性液体原料的损耗集中按照材料盘亏处理,未能合理计入生产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辽宁监管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辽宁监管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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