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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7-3 23:15: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1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3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383,340,6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516,791.42元(含税),剩余336,715,672.95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2013年度。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1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5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7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街7号

  电 话:0451-84644521

  传 真:0451-846762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4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