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1、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2、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3、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9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717,114,51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共派送现金7,171,145.1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466,590,293.60元。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含税)。
5、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0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日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91-87669749
传真:0791-87667843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