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9 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18 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2013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64,369,5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总额11,287,391.3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62-2819178
传真:0562-5881888
八、备查文件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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