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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法律墙

加入日期:2013-7-29 5:01:00

    家族信托属于他益信托。虽然我国《信托法》提及了他益信托,但并无详细规定。

  “因为有《信托法》,家族信托是可以做的;只是同业都在观望,之前一直没有人开始做第一单。”招商银行(600036)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杨诚信说。

  同业顾虑的,正是国内现行法律对家族信托未作详细说明。招行在操作时,只能由律师根据此前已发生的司法诉讼裁决案例做解释。

  “法律没有规定能做还是不能做,像谜底一样。”招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很苦恼,很多事项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只能找相同的诉讼案例做司法解释,但有法律空间。

  “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法,过去权威判罚的案例对后面的判罚指导性很强;而内地现行偏向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系,法律按条款列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香港艾迪企业咨询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夏雄说。

  许夏雄在香港长期从事信托及资产规划工作,他认为,内地所属的大陆法系中,过往案例有参考性,但不具决定性作用,后来的判罚不受原先案例限制,因此按照过去的案例做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风险。

  在香港等家族信托发展较成熟的地区,虽然家族信托不属于法律中的独立信托分类,也没有针对家族信托专门设定的法律条款,但从不可撤销信托、他益信托等相关条款中,都能找到详细法律依据,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的参与度和责任等细节。

  而内地现行法律体系则不然。首先,在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否能更改上,就找不到明确依据。多位律师认为,信托契约需要保有适度的弹性,来适应外部情形的更改。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称,“如需对信托约定事项进行更改,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魏也认为,只要条件成立,委托人就有权做调整。

  另一个内地法律尚未明确的内容,是对股权资产的管理。在国外,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托管家族企业股权,实现传承。

  “从法律上讲,一旦企业股权成为家族信托资产,那么企业的所有权就归受托人,企业分红自然归信托所有。如果委托人去世,企业由谁管理的问题就出现了。信托设立时,就必须把企业股权的受益权、所有权、管理权划分清楚。”许夏雄说。

  正是由于内地法律未明晰、管理过于复杂等原因,招行目前尚未把股权资产列入家族信托托管资产范围中。

  “受国内信托发展现状限制,家族信托受托资产都是金融资产,金融投资、财富保值增值的属性更重。”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认为,内地家族信托实现企业传承功能的条件还不成熟。

  国内家族信托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不仅法律条款不明确,第三方配套措施也需要完善。

  “对于民事信托而言,除《信托法》外,目前还没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是好事。”李魏认为,《信托法》确定了民事信托的法律效力,在设立民事信托时有很大的自主权,可在法律范围内灵活运用,最大程度反映当事人的意愿。但对私人银行等的专业服务能力也是一种考验。

  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已沿用十几年,近期业内对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渐高。

  谭芳认为,《信托法》的修订应侧重于民事信托方面,并与《继承法》 、《婚姻法》等民事法中的有关规定衔接;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建立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非强制性的信托登记配套制度;在财产登记流转环节,增设信托事由,对信托财产流转税费进行免减;允许设立专门的民事信托公司,以私人财产的保护和传承为主要功能。

  “此外,法律应当明确家族信托中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应,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王菁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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