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针对新颁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修订的背景、阐述了修订的原则,强调了修订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中国文化遗产资源总量不断上升,国家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的经费也逐年增加。根据财政部《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2012年度财政在文物领域共投入259.53亿元,比2011年决算增长了30.8%。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
《办法》将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支出内容明确为“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等7类,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办法》采取了项目核定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工作机制,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多元化和多样化,要求每个文物保护项目单独测算经费需求,不同文物保护项目经费预算存在着几十倍、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异,很难以单纯的定量或定性因素对文物保护工作统一衡量。同时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还建立了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并对项目库的具体内容和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审核等做了严格规定,以便于整体掌握,更加符合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
从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来看,《办法》确立了项目立项、进入项目库管理、审核评审、确定项目预算、国家文物局汇总、财政部分配的流程,明确了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和文物行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对于期待保护的文物和文保项目实施单位来说,补助资金的总量不但逐渐有所增加,而且申请更加规范,安排更加合理,确保每一分钱都能恰当的用在保护上。
此外,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将进一步改善文保工程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文物报 王超)来源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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