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7-22 5:51: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198,714,4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39,742,896.60元。

  (三)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20元(含税)。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率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冬瑾2012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流通股东的2012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2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