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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税前0.08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5日
除息日:2013年7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0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情请见刊登于2013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3-027)。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资金状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的有关规定,按照每10股普通股0.80元人民币(含税)向股东派发2012年度股息。公司现有普通股40,000万股,应付股息总计3,200万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具体日期
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25日
除息日为2013年7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31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3年7月25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除港中旅华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港旅商务公寓(广州)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3、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588811
联系传真:021-63582716
电邮地址:ird@ctsfreight.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20楼
邮政编码:20000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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