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之单位犯罪认定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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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之单位犯罪认定

加入日期:2013-7-20 12:15:32

  甲原为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于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8个证券账户,以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推荐该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甲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达66次,非法获利1.18亿元,且情节特别严重。

  毫无疑问,甲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问题是,某公司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单位犯罪?

  我们认为,某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本身判处罚金,而且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上述某公司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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