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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7-2 4:41: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 061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61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1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5795元(先按5%税率代扣),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054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一、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 6,258,857,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1元(含税),共计381,790,326.23元。

  (1)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7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3)其他法人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人:高莉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