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微博)》首席记者王文志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昨天凌晨1点34分,他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举报宋林等公司高管在一项收购案中涉嫌利益输送,导致数十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宋林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
昨天下午,华润集团发布声明说,所谓举报存在诸多揣测、臆断乃至恶意诽谤之辞。华润称对诋毁、诽谤公司声誉的言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属国资委直管,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宋林是副部级老总。王文志还向中纪委提交了举报信。中纪委相关工作人员说,接到举报后,他们会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昨天下午,在广州出差的王文志乘飞机返回北京。昨晚7时左右,都市快报记者拨通王文志电话。王文志是山东人,今年34岁,在经济参考报工作十多年。
都市快报:昨天下午3点左右,你的实名举报微博不见了,是你自己删的吗?
王文志:不是我删的,我也想搞清楚是谁删的,我还会再发实名举报微博的。我手头还有其他证据,等我觉得各方面的反馈成熟时,我会再向公众公布。我觉得这个事情比较大,国有资产流失很严重,国企犯了很低级的错误。我想通过微博勇敢一把,给有关部门提个醒。
都市快报:你的举报信说,被举报者会给你供职的新华社施加压力。
王文志:(笑)正常来说是这样的。但举报纯粹是我个人行为,和供职单位无关,领导在我发布微博前完全不知情。说实话,昨晚我一晚上没睡好觉,没想到(今天)大家反响这么强烈,原来我以为最多有几百条转发。
都市快报:去年年底,媒体人罗昌平实名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有人拿你们做比较。
王文志:我们都是媒体人,用了同样的方式,想维护社会正义。今天有很多朋友问我,你安全吗?我说,安全,他们就说,那你还要注意安全。不过,今天上午我接了两个没显示号码的匿名电话,他们也叫我注意安全,但语气很不友好。我相信他们不是我的朋友。
都市快报:你对华润公司发布的公开声明怎么看?
王文志:相信你也有判断。如果说我错了,具体是哪错了,对方应该一条一条,拿出数据和证据来反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笼统地发布一个声明。
“两个匿名电话让我注意安全”
调查见报后没人管才实名举报
王文志说,“副部级央企高官涉嫌贪腐”是今年年初发现的线索,有人寄资料给他。近半年里,他实地调查三四次,取得不少证据。7月5日,《经济参考报》刊发了调查报道,但“没有人去管这事”,所以决定向中纪委举报。
据举报信和《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2010年,华润集团子公司华润电力以百亿元收购山西金业集团。金业集团是山西一家集原煤开采、铁路运输为一体的民营企业,老板张新明曾被称为“山西首富”,但当时正陷入困境。华润出手前三个月,另一家公司也着手收购,对同样的资产估价约52亿元。
这笔交易,华润电力仅在年报中简略表述,没公布收购价格。记者根据华润电力和金业集团签订的《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统计,交易涉及103亿元。华润集团审计部2012年自查资料也显示,收购评估值虚高。
“在华润董事长宋林的直接指示下”,华润电力迅速向金业集团支付了81亿元支付款,其中违规提前支付50多亿元。高价买来的资产一直没动静,其中一个耗资数亿元买下的煤矿已经成为当地农民的放羊场地。
有媒体报道说,2012年6月,华润集团内部人士向国家审计署举报这宗收购案涉嫌内外勾结、刻意高估资产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之后华润集团内部高度紧张,追查公司中层以上人员,试图找出告密者。
高管100%存在问题,我有证据
王文志说:“失败的投资行为可以理解,但投资行为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华润电力收购金业集团违反了很多规定。”比如,收购时按规定应由华润方委托评估机构,但现实是被收购方委托机构进行评估。
“宋林等高管100%存在问题,至少他是渎职。宋林的个人意见起了很大作用,这违反了收购协议。我有证据证明,付款环节是在宋林的指示下完成的。”王文志说,他在采访中发现宋林等高管存在很大问题。
都市快报记者查阅相关规定,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定中介机构、确定收购价格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企负责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文志会是下一个罗昌平吗
王文志通过新浪微博实名举报后,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说,如今反腐都靠微博举报,王文志会是下一个罗昌平吗?有分析说,新华社记者实名举报,影响不一般,压力更不一般。不过没有宋林的个人违法记录,追究起来就算是投资失误,一句集体领导就盖过去了。
去年12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通过新浪微博,实名举报部级高官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官商勾结,巨额骗贷。近半年后,刘铁男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并免职。
有专业人士建议,华润电力是上市公司,可以向香港证交所举报,获得证人保护。有人感叹,在金业资产收购案中,国企高价收购已不是秘密,国资委有失察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