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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立法广东VS深圳新建项目纳入管控

加入日期:2013-7-16 3:33:36

  对于碳交易,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凭借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去年10月30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是迄今为止中国唯一一部碳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这一法规及深圳已经启动的碳交易情况相比,广东此次送审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下简称《办法》)有何不同之处?

  首先,根据《办法》,广东明确了初始配额发放不像深圳这样采取完全免费的方式,而是按照一定比例实行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购买。

  实际上,早在去年9月,广东宣布启动碳交易试点时,这一思路就已明朗。虽然不知道自己企业将会获得多少配额,但当时广东省4家水泥企业,以60元每吨的价格,为新增产能认购了130万吨的碳排放权。

  虽然此次《办法》中依然没有明确免费分配和拍卖的具体比例,但据本报当年获得的信息,水泥行业有10%的配额是要经过有偿购买。

  广东的这一思路更贴近于国际通行做法。据了解,美国加州在今年年初启动碳交易时,90%的配额免费发放,10%的配额拍卖;欧盟虽然在碳交易启动第一期约有5%的配额为拍卖,第二期拍卖的配额量提高到10%,对于目前的第三期,欧盟提出要将拍卖量提高到30%以上,而到2020年,拍卖量要达到70%。

  值得一提的是,从《办法》中看,广东也准备采取类似于欧盟的“祖父法”进行初始配额分配,即根据企业历史排放量峰值,确定一个减排比例,从而得出企业配额数量。

  虽然《办法》也为企业经营情况变化导致的碳排放变动预留了调整渠道,但不同于深圳明确规定以碳强度为控制目标,配额总量根据企业预期和实际的单位增加值调整,广东的配额调整依赖于企业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

  “如果企业生产规模降低,不用可以减排,排放配额也会富余。如果没有强制或者惩罚手段,恐怕没有企业愿意自愿上报,届时整个市场上的配额将会像欧盟那样过剩,碳价低迷。”市场分析人士指出。

  此外,尽管《办法》中提出,“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控制碳排放工作形势、交易运行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调控手段维护市场稳定。”但对于何种手段并没有说明。

  今年6月深圳启动碳交易时,虽明确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核证减排量(CCERs)可作为补充机制进入碳交易,但却并未确定补充机制可以冲抵的比例。

  然而,广东此次《办法》中明确,核证减排量不得超过企业年总减排量的10%。此外,广东还明确提出,森林碳汇可以作为一种抵消机制进入碳交易。

  据了解,目前加州碳交易允许的抵消比例为8%,林业碳汇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抵消机制。而欧盟允许CDM核证减排量可以抵扣企业碳排放的10%左右。

  此外,在约束机制上,《办法》提出了比深圳现有惩罚方案更丰富的内容。

  首先,《办法》把新建规模以上项目纳入管控,这是深圳去年立法中没有涵盖的内容。《办法》指出,若新建规模以上企业拒不接受监管或未购买足额碳排放权配额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不能通过节能审查,已建成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也就是说,未来广东省的大项目,碳排放合规之后,才能上马。

  跟深圳一样,《办法》提出,纳入管控企业的排放权配额上缴不足要以市场均价的三倍进行罚款。不同的是,深圳没有明确市场均价是怎么形成的,而广东省在《办法》稿中明确,这个均价指的是当年交易的年平均价格。

  “这个约束机制相比深圳有一定进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英国英国碳专家协会会员陈波认为,“但是按标准碳市场设计,惩罚价格应该是明确固定且公开的,而现在惩罚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决定,会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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