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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加入日期:2013-7-15 7:22: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8,998,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47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86号”文《关于核准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0,000股,并于2010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2,152,737股。

  2011年5月31日,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0年末总股本102,152,737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1.5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02,152,737股增至132,798,558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98,998,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47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杨华及股东李再荣、何永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盛路投资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盛路投资持有的股份。

  同时,作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杨华、李再荣和何永星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杨华及股东李再荣、何永星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除投资并持有公司股份以外,本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控股股东杨华及股东李再荣、何永星、法人股东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8,998,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4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1杨华34,308,74234,308,742董事长、总经理
2李再荣29,672,44129,672,441副董事长
3何永星28,745,22228,745,222董事
4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272,1536,272,153法人股东
合计98,998,55898,998,558

  备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杨华、李再荣、何永星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