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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9日
除息日:2013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1日
一、批准情况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6月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按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37,541,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357,129,565元。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45元。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述QFII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电话:010-52688600
联系传真:010-52688302
七、备查文件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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