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陈爱平、王原)本想理财却被“劫财”的悲剧,伴随着理财产品“野草般”疯长愈演愈烈。消费者不禁感叹,理财收益跌宕起伏难以驾驭,财富想要跑过CPI咋就这么难?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金融理财产品不断增长,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也要到位。保护好消费者的钱袋子,还需几层“保险”?
理财收益起伏难驾驭
不久前,一些理财产品还传出亏损近三成的消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正利率”的理财环境持续仅仅数月,而如果把2007年作为基期,全国CPI累计涨幅超过20%。
而近日,各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纷纷又达到近年来的高点。上海白领徐琳说,自己一天能收到10条以上理财信息。“收到理财经理的电话,更觉得像是要抢我的钱。如果不是最近闹出钱荒,收益率应该还是很低的。”
“基民”“股民”或许早已习惯“深度套牢”。而曾经被认为相对稳定却显现出收益率跌宕的理财产品,让普通百姓感到难以驾驭。
无独有偶,保险行业也传递出消费者的“唏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李世玲在2013年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保险消保局在2012年对寿险行业进行的满意度测评显示,公众的满意度为74%,远远低于以往保险公司自己测评提供的数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杨路介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消费者金融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金融机构在格式条款合同制定过程当中没有履行告知业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部分在销售的过程中更是很少向消费者提及。其次是风险提示缺失,一面有意夸大收益,一面对金融风险的部分三缄其口,误导消费者。再次是在具体的违约和责任上不太明确。
金融维权难于上青天
业内人士指出,在扑朔迷离的金融市场,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我来说金融是很玄的东西,我只能理解我花了多少钱,能赚多少钱。”上海退休阿姨何丽娟说,正因为如此,自己数次买错理财产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认为,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设计者,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都具有天然的行业优势,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就更加明显。
杨路说,在审理金融案件过程中也发现,很多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信息不对称采用格式条款,然后转嫁风险或是利用各种手段夸大盈利性而忽略风险性,或是代理一些非本机构的销售等等,这些多多少少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
随着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理财产品更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认为,新的金融产品不仅让消费者眼花,连监管部门在产品浮现初期都有些措手不及,不同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才有可能应对这些新挑战。
事实上,消费者挺身而出维权并不容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指出,现在涉及金融消费的法律还没有框架性的制度,只有一些零散的部门性规定,消费者维权想要找到切实的依据和明确的主管部门并不容易。这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也有关系。另一方面,消费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才只是“纠结”的开始,容易得不偿失。
“在实践中往往看到,只有特别较真的消费者才会进入消费纠纷的司法程序。”杨路说。
保护钱袋子还需几层保险
金融创新不应该是横在消费者与财富间的一堵墙。专家认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应该得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忽视,两者不可偏废。
“美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作为一个单独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独立的资金来源,享受联储12%的费用,不受政府的制约。”周皓认为,发达国家的先行经验值得借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表示,金融消费监管应该以预防风险发生为主要手段。“在金融产品进入市场之前,明确要求其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素,减少纠纷产生。”
而在金融消费服务发生的当期,保护金融消费者应实现消费全过程透明化。世界银行高级法律顾问黄秀银认为,给消费者翻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条款和信息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用语和服务流程都需要标准化处理。“相关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她表示。
相应的,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需要和国家金融稳定相统一。周皓举例说,美国的金融稳定监视委员会中如果有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稳定的话,可以否决这些措施,以实现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作者:陈爱平 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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