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6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29号)(以下简称“批复”或“本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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