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4元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3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26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11.07亿元之后,本公司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4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39.57亿元。
2、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元。
二、 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3、股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发放。
四、 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 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363 2963
传真:86(10)6657 5112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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