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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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加入日期:2013-6-5 5:58: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1”(122151);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35%,发行规模30亿元; 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75%,发行规模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1”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到2017年6月14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2”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1”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5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2”的付息日为2013年到2019年每年的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3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2国电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每手“12国电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2.本次兑息日:2013年6月17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15日,由于2013年6月15日为星期六,故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即6月1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1”和“12国电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国电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4.80元(税后),每手“12国电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国电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3.50元(含税),每手“12国电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国电01”和“12国电02”的QFII最晚于2013年6月21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6月2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国电01纳税款”、“12国电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经济开发区分行

  账户号码:21201500900050014949

  账户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6月21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51、122152,债券简称:12国电01、12国电02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2151

  (12国电01)

  122152

  (12国电02)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请于2013年6月21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10-64829902,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