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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内线小道消息传闻遭泄密【独家】

加入日期:2013-6-3 7:59:59

  传,世界卫生组织称新型冠状病毒正威胁全世界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称,新型冠状病毒在人际间传播迅速,全球已有49人感染此病毒,其中27人死亡,是“对整个世界的威胁”.

  传,中美等国或于7月达成科技产品零关税协议

  北京时间6月1日凌晨消息,据路透社报道,美国科技业内人士称,美国、中国、欧盟及其他20多个国家可能在两个月内达成一项协议,取消针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科技产品征收的关税。

  传,三沙市岛际交通艇开始试航往返需8小时

  5月30日15时许,海南省三沙市“甘泉岛”岛际交通艇安全返回三沙市永兴岛码头,完成了长达8个小时的试航任务。本次试航主要在临近三沙市永兴岛的七连屿海域航行,试航后三沙市还将对该交通艇进行一系列调试,为后续岛际交通的正式开通做准备。

  传,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进入6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规定》强调,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同时,《规定》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此外,《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规定明确,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作出规定,将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标准指出,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新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同时,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此外,新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镉大米”事件最近引发社会关注,新国标中,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仍维持在0.2毫克/千克(国际标准为0.4毫克/千克);此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把水产品细分后的双壳类重金属镉含量规定为2.0毫克/千克。上一页标签:

  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日起正式实施。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特别是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规范还要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根据规范,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规范要求,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传,国务院:按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婴幼儿奶粉已日益成为广大婴幼儿的必需主食。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奶粉,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有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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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华讯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