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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盈利模式待开拓

加入日期:2013-6-29 6:47:12

  市场瞭望

  陈洋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显示,国内数字音乐增值服务领域至今共披露15起VC/PE融资案例,累计融资规模1亿美元,平均单笔融资规模为670万美元。

  从IPO退出情况来看,目前国内仅电信运营服务商A8电媒音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登陆港交所,背后投资机构IDG资本、英特尔投资、集富亚洲分获14.48倍、0.2倍、0.2倍账面退出回报。由于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性,预计未来数字音乐增值服务企业通过IPO渠道退出十分艰难,如在细分领域做大,能够被大型企业收购,VC/PE择机退出将成为行业主流退出方式。

  无线音乐统领市场

  数字音乐是泛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来传输的音乐,无论被下载、复制、播放多少次,其品质都不会发生变化。广义上的数字音乐是指通过数字进行生产、存储、传播、消费的音乐作品,它不仅包括在线音乐、无线音乐等这些非物质形态的音乐,还包括CD、VCD等这些物质形态的音乐;狭义上的数字音乐是指通过数字进行生产、存储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消费的非物质形态的音乐。

  1993年MPEG Audio Layer 3(MP3)音频压缩技术的诞生是数字音乐发展历程上一个重要转折点,这项技术彻底颠覆了传统音乐以唱片作为载体的主要传播手段,它可以将一首CD压缩到只有几个MB的容量,然后借助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传播渠道迅速传播,随后WMA等格式音乐开始逐渐流行。1999年国内正版音乐网站九天音乐网成立,标志着数字音乐在国内开始正式发展,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产品的普及,数字音乐在国内发展进程不断加快。

  数字音乐主要包括在线互联网音乐和无线移动通信网络音乐,根据文化部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国内数字音乐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由2007年15.07亿元增至2011年27.8亿元,累计增幅达84%。其中无线音乐作为数字音乐的主要构成部分,自2007年起一直保持在整个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占比近九成的优势,一方面归因电信运营商的收入占比较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内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产品的出现,使得移动互联网用户群体持续增长,各类移动应用商店的出现也使得客户获得无线音乐的渠道更为便捷。

  平台运营商分走大蛋糕

  从国内数字音乐行业的盈利模式来看,整个行业收入来自以下几部分。

  在线数字音乐网站和无线音乐客户端均可通过广告植入获得盈利,这种模式是增值服务提供商最初始的盈利模式,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由于国内音乐网站受众群体有限,并且尚未出现在市场内具备较大垄断地位的商家,因此广告收入至今未成为数字音乐行业的主要盈利点。据公开数据显示,广告收入在整个数字音乐行业中收入占比不足5%。

  作为上游领域的唱片公司或原创个人如与正规增值服务提供商合作,进行歌曲原创版权授权,可获得部分版权收入,但由于国内版权意识薄弱,加上国内不规范数字音乐网站建立初期多以免费下载收听等吸引客户,国内唱片公司及原创个人真正从产业链中分得的盈利微乎其微。据公开数据显示,版权收入在整个数字音乐产业链中盈利占比不足5%。

  除去专业的音乐网站外,国内大型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数字音乐,这些巨头通常与唱片版权方建立合作,通过广告分成实现盈利,如百度早在2007年就与台湾滚石唱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滚石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双方通过广告商赞助进行分成。部分社交类移动客户端数字音乐应用开始出现,如社交K歌手机应用“唱吧”、“多米音乐”等,这类移动端应用目前由于只提供社交分享和娱乐服务,暂时还没有实现盈利。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增值服务商在整个数字音乐产业链中盈利占比不足5%。

  国内平台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除传统彩铃、铃声、歌曲下载业务外,分别推出“咪咕音乐”、“沃音乐”、“爱音乐”等系列无线音乐产品,这些运营商依靠强大的客户群体在整个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在收入分成上,只分给上游音乐内容提供方不足5%的分成,将其余约90%的分成收入囊中。

  并购退出将成主流趋势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国内数字音乐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VC/PE机构需谨慎看待。

  版权保护法缺失。我国《著作权法》是国内唯一一部版权保护法,本来就对音乐版权保护细则方面较为薄弱,在2012年3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关于音乐版权中提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同时提到“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该草案提出后引起众多音乐人坚决反对,至今未获通过。

  国内无论是在线用户还是移动互联网用户,付费意识薄弱。一个新音乐网站或移动端产品推出后,必将首先采取免费模式吸引用户,一旦用户积累到一定人气后,后期通过增值服务等推动收费业务通常较为艰难,并且由于盗版和免费网站风行很容易使用户流失,因此绝大部分数字音乐增值服务商仍然通过流量换广告的模式获得微利营收。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是摆在VC/PE机构面前的最大问题。

  价值链利益分配不够合理。国内音乐人及唱片公司作为原创音乐的内容提供商,无法在音乐产业链中获取合理的收入分配,却被因拥有强大客户群体的电信运营商分走近九成收入,导致国内音乐人创作动力不足,上游好音乐的缺失是国内数字音乐发展缓慢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