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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项下部分香港、澳门货物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加入日期:2013-6-28 21:52:4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3]1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来源财政部网站)

编辑: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