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派现金红利3.36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6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92元;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24元
股权登记日: 2013年07月04日
除息日: 2013年07月0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07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已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12年年度。
2、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30,108.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3.3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7,316.42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3、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9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超过已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024元发放现金红利。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6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07 月04 日
2、除息日:2013 年07 月0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07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3年07 月0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和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潞安环能证券部
邮 编:046204
电 话:0355-5923838 0355-5920887
传 真:0355-592591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