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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房地产成本利润率为15%江苏将统一税款征收标准

加入日期:2013-6-20 1:59:31

  本报独家获悉,江苏省地税局历时半年多调研,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差异”不一进行全面清理,将率先于全国在省级范围内实现了规范统一。

  上面提及到的差异是指依照现行涉税法律和规章,诸如成本利润率、应税所得税率、预征率等税款核定征收标准在全国并无明文统一规定,故而地方执行标准不一。

  “并非是调整税收政策”,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和新闻发言人联络处对本报记者解释说,此次统一征收标准与“调整税率”是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有税制研究者对本报记者表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明确了“以国家规定的下限作为征收依据”,以此实现省级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减税效应”,对诸多小微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据了解,统一标准执行时间表拟在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且此次统一省级范围内应税所得税是本次调整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到行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应税所得率”各行业对应的区间。

  实际征收工作中,各省辖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虽大同小异但仍略有不同,造成不同省辖市间税负的差异,更导致了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产生了不同的税负。

  比如,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在江苏省对这一《办法》的具体执行中,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但亦有地方尤其是县(市、区)以“国家高于省”为“合法理由”按高于8‰的标准执行,导致税负客观存在差异。

  “所以我们此次严格要求执行最低下限千分之八的比例”,江苏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联络处向本报表示。

  事实上,应税所得率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同于所得税负担率(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只有根据各个行业和具体企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具体指标才能测算得出。

  依据江苏本次调整内容,相关应税所得率统一按规定的下限执行,但仍赋予地方空间,允许各省辖市局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确定“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这也留下了一个小尾巴,其他行业怎么定义,利润水平高怎么理解?”上述研究者对本报表示。

  此外,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此次也受到关注。当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调控中地方权限最为“灵活”的部分。2012年底江苏曾对涉及土地增值税领域出台了对应具体清算办法,多达数百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且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本报获悉,江苏各省辖市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确定了预征率,预征率均不低于2%,但是分类标准各地区差别较大。

  “统一执行后,全省各地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多退少补”,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人士解释。预征率调整统一的还有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也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将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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