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0.0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3年6月19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24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5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931,171,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5元(含税),总计派发股利196,558,580.00元。
4、代扣代缴税收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47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股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9日
3、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
邮编:570105
电话:0898-31669317
传真:0898-31661486
七、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橡胶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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