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3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4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9月3日、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1、主要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裁定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
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04)历城执字第213--4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1、主要内容: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该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443.764905万股。
2、裁定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万股。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1、(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
2、(2004)历城执字第213-4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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