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取得和解,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昨日阿迪达斯对新京报记者称,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协议并未最终确定。
5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告一段落,双方已取得和解,和解协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对此,阿迪达斯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协议尚未最终确定,不便就此案进行更多评论。
据报道,近日阿迪王一些店面已接到通知,带有阿迪王小三角商标的鞋子以及阿迪王中文字样产品须尽快处理,4月以后,店面招牌也不能有“阿迪王”中文字样和黑三角。
资料显示,阿迪王成立于2006年,目前其年利润已超过亿元,在全国约有三千家门店。
背景
阿迪达斯辗转多地诉讼五年
阿迪达斯的诉讼之路历时五年之久。
2008年8月,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中院。
此后,由于阿迪王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期间,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今年3月,阿迪达斯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3月15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商评委当日辩称,“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阿迪王作为第三人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阿迪达斯”是臆造词,无明确含义。(记者李媛)
作者:李媛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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