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专家表示,此通知是对2012年1月初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修订和完善。
“随着这两年RQFII业务的不断发展,市场出现了新变化和需要,管理层适时对以往规定进行完善,是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该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银行(601988)国际金融研究所分析师李建军表示。
近两年,关于RQFII消息不绝于耳。继2011年12月16日管理层发布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来,2011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局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此后,2012年1月4日,央行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管理层开始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以往的办法。今年3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3月19日,国家外汇局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宣布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央行此次下发的通知无疑是一份与RQFII新规配套的操作细则,对试点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资金托管等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
“RQFII试点是与人民币国际化,以及金融市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重要背景分不开的。从理论和实际层面上看,试点的开展都是推进人民币‘走出去’和‘回流’的整套机制设计中的重要部分。推进试点有利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内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国内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李建军表示,“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应该说贸易项下的人民币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市场普遍预计,未来人民币将在资本项下稳步推进,且前景广阔,其发展空间和规模值得期待。这是管理层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则的大背景。”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依旧较为复杂,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的任务还很艰巨。从此次央行出台的相关规定看,对于风险的控制,与之前的规定一样,做到了严格把关,如开展业务相关申请资质没有放松,账户管理也再次明确其原则,即“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在当前加强跨境资本管理压力仍很大的态势下,为防止海外资金借此大量冲击我国资本市场以及资金进入我国市场后可能出现的‘挪作他用’,还需加强相关监管工作。”来自工行的分析人士表示,这一要求,也在央行的本次通知中得以贯彻和落实。通知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进行了要求;通知还指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同时,通知还对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都对保障资金的流向具有重要意义。”
但与之前相比,本次通知删去了关于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的相关要求;而对于以往通知指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作出调整”的规定,此次修改后增加了“品种”的规定,即“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作出规定和调整”。来自华安证券的分析人士指出,“此举一方面彰显了监管的审慎,另一方面也充分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
对于以往规定的“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此次修正后,将“1个工作日内”的要求变更为“5个工作日内”,此举也被解读为更贴近实际业务需要。
“RQFII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未来,RQFII的试点范围和额度都有扩大的可能。”上述工行人士指出,从央行、外汇局发布的通知看,这些细致的管理措施,都将更好地顺应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并对增强管理力度、保障账户安全、确保资金流向、防范金融风险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