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家信托公司均将控风险保兑付作为工作重点,但翻开各类金融媒体的文章,经常看到有关信托业风险的种种猜测、预判和担忧,因为这一切并非空穴来风。
事实上,2012年以来信托兑付出现很多问题,信托兑付危机不断出现,信托诉讼案件开始增多,几十个信托项目提前结束等等……数年前尚属零星问题,自去年起有些集中爆发的味道。庆幸的是,目前这些案例大多有惊无险,最终实现了兑付。但市场还是担心信托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大面积爆发兑付问题。此外,对于目前非市场化的兜底行为,市场亦有担忧。
信托一旦出现问题,为维护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风险扩大,需迅速启动危机处理机制,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以降低兑付危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是自有资金先行接盘信托财产,按约定单一信托可以接盘集合信托计划,当然如果是关联交易需上报银监局。但自有资金不可以接盘集合信托计划,因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得与信托财产交易。不过也有少数产品打擦边球,将信托计划财产先转让给关联方或第三方,再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受让。
二是由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信托财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盘信托债权,非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这种第三方接盘可以不惊动受益人,很多信托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截至去年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的余额达几百亿元。当然也存在一些信托公司发行新的信托产品替代到期的信托产品,但这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因此,往往是先由关联方、第三方先接盘,再由新发行的信托去接盘。
三是由第三方借款给融资方,融资方借新还旧。但若想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比较困难,因此融资方往往从私募基金等机构借款。
也有的私募基金采取收购融资方股权,再由融资方回购的方式进行款项返还。
四是转让信托受益权,由关联方或第三方受让,让受益人退出。但这需受益人同意,未到期的收益如何计算也需要双方协商。
不过,这些方式只是应急措施。从长远来看,可以采用设立信托交易二级市场,使受益人有退出机制;此外,还可以成立开放式信托基金,形成资金池,投资多个项目,投资人根据信托单位的净值申购、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