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4日对外公布已获深圳市政府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根据《要点》,前海将实行弹性年期制度,对自用土地,以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方式供地,确定首段年期和分段年期安排。
《要点》提出,综合运用弹性年期、集约奖励、需求管制等调解工具,丰富供应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形成差别化、多层次的土地供应市场和规范化的操作模式。
根据《要点》,前海土地将实行弹性年期制度。“自用部分,可以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方式供地,根据产业特点和拟引进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首段年期和分段年期安排;出售部分,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
《要点》规定,建立需求管控机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自用部分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部分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转让。
地价方面,前海将实施标定地价,分片区核定标定地价并每年更新。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的15-20%划入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基金,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奖励。
为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高地价、高楼价,前海将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和公告出让,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根据产业用地的需求特征、单元开发的客观要求以及调控市场的阶段任务,选择合适的出让方式。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囤地、炒地和土地闲置,前海将探索预防土地闲置机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并实质开工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作废,没收竞买保证金”。
在用地退出方面,《要点》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前海管理局可以优先回购。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产业需求情况,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内拟转让物业,行使优先回购权。及时清退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或项目,其物业可由前海管理局参照市场价格优先回购。
此外,《要点》还提出,前海管理局可以在出让用地中通过统建、配建等方式,筹措一定规模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人才公寓,用于支持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等中小型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