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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
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267,533,2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506,64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
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重庆中节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3-63801161
联系传真:023-6380116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611
邮编:40001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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