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张 敏
自2012年12月4日大盘回暖以来,上证指数从1975.14点上涨到22日收盘时的2305.11点,涨幅16.7%,而今年年初至今涨幅为1.45%。而创业板指数则由去年12月4日的600.8点上涨至1073.58点,涨幅高达78.69%,今年年初至今涨幅为45.66%。
作为环保概念
股的碧水源也借力东风,股价从年初最低价37.5元/股,一路高歌猛进至今年5月10日的57.6元/股。在公司股价飙涨时,公司的高管却开始了减持。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公司高管共计减持公司股份约1101万股,市值超5.5亿元。其中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振国于5月8日减持600万股,交易均价为53.56元/股,市值近3.37亿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刘振国卖股票的当天和第二天,公司均有重大事项发生。
借东风股价高扬
伴随着创业板的东风,一大批创业板公司的股价也是芝麻开花节节高。碧水源就是其中一例。碧水源去年底股价一度跌至31.6元/股,而今年以来,公司的股价却伴随着创业板的回暖,股价一路飙升至最高价57.6元/股,涨幅为76%。
有分析人士认为,碧水源搭上了创业板回暖以及环保概念股的双重东风。
公司表示,借助国家实施美丽中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政策和加快水污染控制与治理、解决水资源短缺与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良好机遇,特别是公司抓住了我国多地区对高品质再生水有刚性需求、区域性污水排放标准提高的机会,公司业绩也得到提升。
201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同比增长72.66%;实现利润总额6.98亿元,同比增长68.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亿元,同比增长63.27%。
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2亿元,同比增长 28.05%;实现净利润1250万元,同比增长28.7%。碧水源表示,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存在业务的季节性特点,一般上半年主要从事项目规划、技术方案准备及设计等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及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
高管套现超5亿元
5月14日,按照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5528590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317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331715420股。这也使得股价稀释到35元/股。
在此之前,公司的部分高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经到了解禁期,在公司股价日益上涨之际,面对高股价的诱惑,他们选择了套现。
据Wind数据,今年以来,公司共有5位高管共计减持11次,减持股份总数为1101万股,减持的股份市值近5.5亿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碧水源减持的高管分别为何愿平、陈亦力、张兴、周念云、刘振国。除张兴之外,其余四位都是公司前十大股东。在2012年公司年报公布的信息里,刘振国持股超1.04亿股,陈亦力持股约为2947万股,何愿平持股约为2947万股,周念云持股约为722万股。
今年1月份,何愿平分5次减持公司股票,套现金额约3869万元,而1月份周念云减持公司股票1次,套现金额4069万元。陈亦力分别于1月份和4月份各减持一次,套现约1.35亿元。张兴于4月份减持公司股票2次,套现约110万元。
相比上述四人,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振国则稍显幸运。刘振国于5月8日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交易均价为53.56元/股,套利近3.3亿元。
律师称涉嫌违规减持
然而就在刘振国减持的当天,以及减持后两天,公司均有重大事项发生。
5月8日当天,碧水源与云南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9名员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云南水务公司4.9%的股权,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7243.61万元,相当于公司今年一季度净利润的近6倍。
此外,就在刘振国减持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9日,碧水源在山西太原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书,设立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 9000 万元,占新公司45%的股权;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1亿元,占新公司 55%的股权。碧水源表示,新公司将成为山西及周边地区水环境治理的中坚力量,这也为公司市场扩张增加了又一重点区域,对于保持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与支撑作用。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公司高管有违规买卖股票的嫌疑。”
据她介绍,目前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有明确规定,并指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等。
而根据《证券法》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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