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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30日
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24,319,9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5元,共计派发股利11,215,995.95元。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574-87367060
传真:0574-8736799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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